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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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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与行政区划】

勐海县黎明农场管理委员会,原名为国营黎明农场(以下各篇章中均简称为“黎明”),1955年4月中旬创建。

遵照上级关于屯垦戍边、保卫边疆、建设边疆的决定,1955年4月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兵团十三军三十九师的首批复员军人,来到了西双版纳勐遮坝;然后,十三军三十七师、 十三军军直的复转军人陆续来到;几经研究,最后,于1955年4月15日正式成立国营农场,并命名为国营黎明农场。

当时国营黎明农场属军垦性质,主要任务是保卫边疆,属思茅军分区的三十九师主管,省农业厅只管业务工作。有职工1697余名,并配有部分轻武器。1957年3月,始划归云南总局领导。(此后至今,虽一度在名称上有所改变,如兵团时期,但始终没有脱离云南农垦总局的领导。)

1962年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改国营黎明农场为国营农场·黎明总场。

1980年1月10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国营黎明农场更名为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1980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1980〕85号文批复同意)。

2004年,为了便于管理,与云南农垦总局管理配套,恢复为云南农垦总局国营黎明农场,并成立云南农垦集团公司黎明橡胶分公司。

2010年10月17日,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维护稳定的若干意见》(云发[200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等5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8号)正式归并勐海县参照乡镇党委、政府管理,更名为中共勐海县黎明农场委员会、勐海县黎明农场管理委员会。

1962年底,根据上级有关指示,黎明农场改为国营农场·黎明总场。总场下设农场,农场下设生产队,仍是三级管理。当年,黎明总场下设四个农场,即原一、二、三作业区划为广门农场、原四、五、六作业区划分为凤凰农场,原七、八、九作业区划分为景真农场,原十作业区划分为勐满农场。1963年9月,云南省农垦总局的476号文件通知,原地方农场的勐阿农场和打洛农场划归黎明总场领导,为黎明总场的下属农场。

黎明总场时期的总场机关设有生产科、计财科、供销科、工业基建科、行办室、人民武装部、政治部、组织部、党办室、团委、监委、保卫科等科室。

自1980年成立农工商联合企业至1990年,先后合并、综合、归口而成为分场级单位的有:修配厂、商业服务公司、医疗卫生中心(后又恢复卫生科,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职工医疗升格)、教育中心(后又恢复教育科,公司中学升格)、科技中心、茶厂;加上原来的一、二、三、四、五、六、七,7个农林分场和糖厂,共有7个农林分场、7个分场级单位共14个分场级单位。另外,单独成立了车队、基建队、干休所3个队级直属单位。公司机关设有行办、生产、计财、、供销、机务、劳资、工业基建、民族、教育、审计、保卫、法庭、武装、党办、组干、宣传、史志办、纪委、工会、团委等正式科室。

2004年恢复黎明农场后,下属单位糖业分公司分管一至四作业区、糖厂,农场只履行糖业分公司、打洛社区、星火社区的常务、政务管理。农场设有行办、生产、计财、供销、机务、劳资、工业基建、民族、教育、审计、武装、党办、组干、宣传、史志办、纪委、工会、团委等科室,黎明橡胶分公司分管打洛、星火、一胶厂、二胶厂的橡胶生产、加工、管理、销售及两个社区的财务管理,公司机关设在原五分场机关,设行办、生产、财务、劳资等科室,下设打洛、星火两个生产区、2个胶厂及17个生产队。

2010年6月,黎明农场召开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农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勐海县农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并安排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宣传、调查摸底、思想疏导、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黎明农场归属地方后改名称为:中共勐海县黎明农场委员会、勐海县黎明农场管理委员会,由勐海县参照乡镇管理;2010年11月勐海县成立农垦局,为勐海县人民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单位,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垦工作;2010年11月17日,根据西办发[2010]31号,在海编委[2010]7号《勐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勐海县黎明农场委员会、勐海县黎明农场管理委员会职能机构配置、内(下)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制定了中共勐海县黎明农场委员会职能和勐海县黎明农场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事业单位参照乡镇公共服务机构设置:财政统计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环保土地所、文化体育广播站等“四办五站所。原作业区、社区又称为一、二、三、四、五(打洛)、六(星火)办事处。

自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农场全面完成土地承包,于2012年7月撤销原1-6个办事处成立6个生产队,67个居民小组;撤销原党委、党总支,成立8个党总支委员会,50个支部委员会,1219名党员。

[2015-06-19 李红英 李骏 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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